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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規定

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規定1

1.目的

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規定

規範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明確項目監理部和監理人員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確保項目監理部和監理人員的自身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符合要求。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實施項目監理的各項目監理部。

3.職責

3.1總監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3.2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專業責任人員。

3.3全體監理人員參與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的管理活動。

1.項目監理部及監理人員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工作內容

4.1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監理規劃,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2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對每一位監理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

4.3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具體負責,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試。

4.4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召開監理部周例會。

4.5組織進行項目部職業健康安全危險辨識、風險評估與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制定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案,並實施績效監測。

4.6組織進行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控制的合規性評價。

4.7組織進行顧客回訪和服務狀況調查。

4.8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項目監理部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並實施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5.項目監理部及監理人員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工作要求

5.1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的監理規劃中應包括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監理的範圍、內容、目標、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制度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批准的監理規劃,並針對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監理實施細則,明確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

5.2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每一位監理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管理體系文件、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員工職業健康安全行為規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項目監理部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和電力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5.3項目監理部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訓,應組織監理人員學習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有關文件。應組織對監理人員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或考核不合格的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安排進入施工現場工作。

5.4總監理工程師應每週組織召開監理部周例會。分析、研究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的狀況,處理解決監理人員在職業健康安全行為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監理人員對工作和生活條件方面提出的建議和意見。項目監理部應指定專人做出會議記錄,且總監和記錄人均簽字後,建檔保存。

5.5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公司“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方法”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辨識、風險評估及運行控制程序”對項目部活動(包括工作活動、食宿活動和交通運輸活動等)範圍內的危險進行辨識和評估;按照公司“環境因素辨識、評價方法”和“環境因素識別和運行控制程序”對項目部活動和過程所涉及的各種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評價。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公司“管理目標與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制定及管理程序”的要求,對識別出的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制定管理方案,並應按公司“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測程序”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進行監測。上述危險辨識和風險評估、環境因素辨識與評價以及管理方案制定每年初進行一次,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測每月進行一次。

5.6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公司“法律法規管理及合規性評價程序”的要求,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控制的合規性進行評價,並於每年12月中旬將評價結果報監理事業部。

5.7項目監理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顧客回訪和服務狀況調查,對顧客的不滿意事項,項目監理部要及時分析原因,找出差距,按公司“糾正和預防措施程序”的要求進行糾正和實施改進。

5.8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緊急情況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及“項目監理部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的規定和要求,編制項目監理部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並按要求配置應急物資,組織相關培訓和演練。

5.9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公司“廢棄物處置控制辦法”的規定,做好廢棄物的存放和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5.10項目監理部全體監理人員應認真學習、領會和掌握公司“員工職業健康安全行為規

範”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度的要求,切實做好自身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工作,保護自身不受傷害。做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會安全”,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6.建立並保存相應記錄。

項目監理部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指導企業開展職業健康標準化工作,加強企業職業健康基礎工作,落實企業職業健康主體責任,提高職業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省行政區域開展職業健康標準化的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企業,可以參加職業健康標準化等級考評。

第三條

職業健康標準化按照《貴州省職業健康標準化自評/評審表》考評,分為三級:

(一)一級職業健康標準化企業:考評分95分以上,年度未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

(二)二級職業健康標準化企業:考評分85分以上,年度未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

(三)三級職業健康標準化企業:考評分70分以上,年度未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

(四)不達標企業:考評分70分以下,或年度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職業健康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考評,具體工作由省安全生產協會承擔。

市(州、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職業健康標準化二、三級的`企業考評,具體工作由市級安全生產協會承擔。

第五條

標準化企業考評程序:

(一)企業自評。企業組織自評小組,按照本辦法和考評標準自評本企業職業健康標準化等級,形成自評報告。

(二)申請。企業按照自評情況,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省或市(州、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企業自評報告。

(三)評審。安全生產協會依據本辦法和考核標準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評審,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四)公告。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評審結果予以公告,並由安全生產協會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六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由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的安全生產協會收回,並在媒體上公佈。

第七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被收回的企業,自公佈之日起一年後,方可重新進行申請。

第八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式樣。

第九條

證書由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