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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交給父母佔有全部財產

工資交給父母佔有全部財產,在我們的生活中,人到了一定的年齡的時候,都會步入屬於自己的婚姻殿堂,婚後的生活,包括工資方面都是要雙方共同經營的,如果把工資給自己的父母,兩人應當好好商量,一起來看看工資交給父母佔有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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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把工資給父母是否還算共同財產

1、當事人把工資給父母,另一方知道並且同意的,該行為屬於贈與,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此時該工資屬於父母的財產;

2、如果未得到配偶的同意,擅自將工資交給父母的,可能會被認定是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提出撤銷該贈與行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法定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工資交給父母佔有全部財產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也就是説,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婚後故意把自己的收入存到了父母的卡里的這種做法,不代表着這些收入就是父母的財產了。而且,婚後的每一筆工資收入的轉賬記錄在銀行都是有據可查的,只要雙方並未對婚後的財產收入專門的擬定書面協議,不管存到誰的卡里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交給父母佔有全部財產2

一、在民政局離婚能分到子女存款嗎

不能分割,因為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屬於孩子的財產。父母將錢存在孩子的名下,屬於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這筆錢已經屬於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母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二、離婚如何把財產轉到孩子名下

夫妻在離婚時只能通過協商的這種方法把財產給孩子,如果想要在瞞着另一半的情況下私自把財產轉移給孩子,然後妄想通過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順便佔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這樣的想法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因為父母之間分割財產與子女是無關的。

工資交給父母佔有全部財產 第2張

離婚把財產轉到孩子名下的流程如下:

1、夫妻離婚可以通過協商的這種方法把財產給孩子,除此之外,誰都不能在不經過另一半同意的情況下就私自把財產全部都轉移給孩子,如果另一半同意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財產都給孩子的話,兩個人依法去辦理相關財產的轉移和過户即可。

2、父母離婚,父母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獲得的共同財產,與子女無關,子女亦無權取得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除非,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監護其財產,也就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被他人或父母所贈與的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人的財產,有法定的監護義務除非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如果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父母離婚後,取得未成年人監護權的父方或母方,應當履行對於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義務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

3、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或婚姻關係的改變而消除,也就是説,即便父母離婚、即便父母又再婚,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父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永遠不會改變。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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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工資給父母是不是轉移財產

工資給父母是屬於轉移財產,因為沒有離婚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數額小的話,可以説是給父母送的禮。數額較大肯定屬於財產轉移。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

二、婚後財產轉移的幾種情形

(一)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户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户: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户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係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三)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工資交給父母佔有全部財產 第3張

(四)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敍。

三、婚後財產如何轉移

不能擅自轉移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擅自轉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能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