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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範文7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簽訂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簽訂合同範文7篇

簽訂合同 篇1

各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更好地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減少和消除勞動爭議,根據企業規範發展的需要,決定在全公司範圍內對勞動合同進行清理並重新簽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有勞動合同的清理

集團及子公司原已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進行全面清理。所有存放於各子公司或部門的勞動合同原件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並辦理移交手續。

九月十五日以後,公司全部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集中管理。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

本公司勞動合同共分三種方式:

1、經理級及其以上幹部、特聘人員和短期工作人員使用《聘用合同》,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代表公司與受聘人員簽署。

2、副經理及其以下職員一律採用《勞動合同》,由總經理授權委託各一級單位第一負責人與所在單位職員共同簽訂。合同文本使用公司統一提供的格式。

3、各事業部使用的季節性普通工人由事業部領導代表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協議》。協議文本使用公司統一提供的格式。

4、所有合同條款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三、合同期限

1、各單位主任及其以上職員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

2、主任級以下職員合同期為兩年。

3、特聘人員合同期限由雙方另行約定。

4、季節性普工合同期限一律為陸個月。

5、合同期滿後雙方可協商決定是否續簽。

四、簽訂時間

1、新進公司的員工應在報到後十五日內簽訂合同。

2、原已在公司工作但尚未簽訂勞動合同者,本次合同期限一律自九月一日起。

3、原有勞動合同到期30日前,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仍按上述方式續簽。

五、編號方法

職員合同編號為八位數,前四位為年份,例如20xx,後四位是職員工號的.阿拉伯數字。普工合同由各事業部參照工號編號原則辦理。

六、組織工作

各事業部由行政科負責組織合同清理和簽訂。其他單位由主管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辦理過程中的事項及有關問題由人力資源部協調並及時處理。

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一種協議,篇幅有限,不可能約定全部的事項,更多具體的內容只能由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來明確,各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應予解釋,不必過多涉及細節問題。目前在職員工的合同簽訂工作應於九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

簽訂勞動合同關係到每一位員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政策勞動法規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單位主管領導應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做好此項工作。

簽訂合同 篇2

先生/女土:

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 年 月 日到期,為了更好的'維護你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勞動合同續簽事宜通知如下:一、請你於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之內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二、如你不願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請在收到本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將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併為你結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由於你拒籤勞動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後果,由你本人自行承擔。三、如你在收到本通知後,既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不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併為你結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四、請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本通知交回公司人力資源部。

康奈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職工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 篇3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工傷待遇,這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鏈條,在現實生活中頻頻斷裂。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的“認定難”,已成為他們獲得人身傷害賠償的“第一道門檻”,甚至比討薪更艱難……那麼,到底是誰造就工傷認定難?勞動關係證明為何成為申報的“攔路虎”?晚報記者對此進行採訪。

現狀

工傷索賠難成維權熱點

農民工受傷後,必須先治療,用人單位往往給他們説等醫好了以後再解決賠償問題,傷情重一點的農民工,出院後已超過一個月,而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這樣就導致單位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據介紹,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要比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難很多。這樣一來,往往導致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20xx年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共同創辦的公益機構發佈,對農民工工傷案例全程跟蹤的統計報告顯示,有89%的建築業農民工羣體曾遭遇工傷拒賠。而大量的農民工在工傷後,特別是建築業農民工,根本拿不到賠償或僅僅拿到一個“零頭”。

“就工傷維權來説,將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個月左右,最長可達6年7個月左右。別説是一個身體已經受到傷害的人,換了一個健康的人,又有幾個能耗得起?”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説。

打官司維權,一怕慢,二怕貴,這是橫在農民工面前的一道門檻。據瞭解,昆明市有近七成農民工未與僱主、企業(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在已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農民工中,大多數農民工對合同的內容都不太清楚,更談不上公平。絕大部分農民工都只對工資待遇、工傷賠償等作了口頭約定,一旦老闆違約,即使有法律援助機構的介入,因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也只能以敗訴收場,黯然返鄉。

據悉,雲南省有620多萬農民工。從近年來的統計數據上顯示,雲南農民工維權的熱點集中在討薪和工傷賠償兩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還是集中在討薪上,工傷次之。而建築行業拖欠工資的案件比例佔到20%左右;工傷案件的.比例佔到30%以上,建築業成維權熱點難點行業。

癥結所在

未交保險認定門檻太高

是什麼原因導致了農民工工傷索賠難?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第一殺手”。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的關鍵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更為積極。用人單位為什麼會如此冒險?因為違法成本太低了。

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説,多數農民工發生工傷後,不主動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有的受傷職工到單位吵鬧,甚至會發生衝突。病情嚴重的,住院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等出院以後才去找單位賠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已過,只得自己申請,也會給自己增加很多麻煩,傷情嚴重的職工,應該在發生工傷後就及時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尋求相關的法律援助。

説起農民工工傷認定難的問題,雲南聯宇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理乾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歷認為,工傷認定部門設置的門檻太高,要求的材料眾多,農民工收取證據材料困難,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重要原因。而且,多半農民工並不知道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他們往往只希望儘快得到企業支付的一筆生活費。其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康復和傷殘待遇,他們得到的補償金遠不止企業給的那點生活費。

為什麼這麼説呢?王理乾律師舉例距離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並不多,但在地方上的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單位,工傷認定部門所需的材料又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很多,比如説工友證明,有的工友還要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不敢出來作證。工傷認定申請表上,有多處需要用人單位填寫相關的內容,並蓋上用人單位的公章,這一點是對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最大的難題,單位本來就不願意配合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它怎麼會蓋用人單位的公章?

陳維鏢舉例説,一些工友在施工中受傷,公司負擔了他們的醫藥費後就不再過問,他們因幹不了活失去了經濟來源,有的工友實在熬不住,從公司老闆那裏拿了點誤工費就走了;他們聽説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認定工傷,並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得到一筆賠償,但申報工傷所需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而公司又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諉,這讓他們不知如何是好。

證據缺乏

勞動關係證明成“攔路虎”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介紹,“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係”。實踐中工傷爭議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沒有籤

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其中又以農民工居多。發生工傷後,一些用人單位為推卸責任往往拒不申請、拒不配合工傷認定。而按法規規定,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對於勞動者來説是相當困難的。

因為平時未注意保留勞動關係憑證,許多農民工無法申報工傷待遇。根據規定,發生工傷事故,一旦企業拒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個人要想申請,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個人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供3種材料: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事故發生原因、地點的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動部門就不能受理其申請。從現實情況來看,後兩種材料申請人一般都能拿出來,可勞動關係證明卻成為很多個人申報的“攔路虎”。

簽訂勞動合同、保留相關證據。考慮到部分農民工都沒有勞動合同這一現狀,律師提醒農民工應該注意保留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工友的證言等。此外,出事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也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其次,應當知道是在給誰幹活。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都是託老鄉或熟人,一旦出現事故,他們往往説不出自己的“東家”是誰。

律師觀點

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

記者瞭解到,目前涉及工傷認定問題的行政複議、訴訟案件數不勝數。非法用工屢禁不止,不法老闆“拖、賴、騙、嚇”,勞動執法步履艱難,諸多因素造成了尷尬現狀:一方面,發生工傷的勞動者被擋在工傷認定的大門外,流血以後繼續流淚;另一方面,數億工傷保險基金無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銀行保險櫃裏“睡大覺”。

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常務副主任湯光仁介紹,找公司索賠,公司會“良心發現”,主動蓋章賠錢嗎?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無法認定;60天內起訴,就超過索賠時效;勝訴後,道路更加漫長,要拿索賠,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可能耗時1000多天。對一些受傷工人來説,工傷索賠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係”。現在不少用人單位常常故意規避法律,如不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不發工作卡、工資條等表明雙方勞動關係的任何憑證。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受到傷害以後,很難就勞動關係等承擔舉證責任。

專門代理農民工官司的張亞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恰恰暴露出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首先是勞動執法不到位。對那些調查取證難度大、容易導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往往有畏難情緒,不願受理。其次是普法宣傳不到位。勞動者對與自身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政策常常一無所知,平時證據準備工作不足,出了工傷便抓瞎,不知該找哪個“衙門”辦事,勞動保障部門應該引以為戒,更加積極主動、更有創造性地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加大普法和執法力度。

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公司蓋章開證明”。這一規定顯然不合情理,強人所難。有關人士建議應及早修改調整相應的規範。應由受傷工人和單位之外第三者——行政事業單位來履行這一職責,確保中立的態度,讓受傷工人及單位對其行為的公正具備最基本的信賴。當然從維權的角度來看,最好的方式就是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以防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難以索賠。

簽訂合同 篇4

租房合同又叫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期滿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法律諮詢:

我租了個房子,和中介口頭説好的裏面的桌椅和燈等設施由中介安置,但是合同裏沒提到,我就簽了合同。然後他們就遲遲不給補全設施,連燈都沒裝。請問這樣我是否有權終止合同。或者該怎麼辦?另外,我租的是隔斷出來的房屋,但是已經簽了合同,這樣的合同生效麼?

律師解答:

有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口頭協議無效。不過出租方有適租義務,既然對方提供的房屋無法居住,那麼屬於違約行為,你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合同,要求退還沒有使用的租金和押金,並追究其違約責任,要求中介向你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隔斷房違法,合同無效,你現在可以要求對方立即退還繳納的費用,並要求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同時也可以向建委或者城管舉報要求拆除隔斷。

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説,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説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衞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衞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説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 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於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於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簽訂合同 篇5

裁員還是主動辭職,續約還是重新競爭上崗?由華為7千人“集體主動辭職”拉開大幕的這一場勞資硝煙,正捲入更多公司,工會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及全社會的大討論。

這一事件的導火索,正是將在明年1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軍規”導致了這場始料未及的勞資硝煙?

四條軍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説,《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權益”。

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16條規定中只有一條半涉及到勞動者的責任。新法的諸多條款成了資方不可逾越的軍規。

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樑智這段時間一直在各地為眾多企業做該法的培訓。他説,《勞動合同法》刺痛資方的第一條軍規,就是“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除非勞動者提出異議,否則用人單位都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被企業視為洪水猛獸”,樑智説。

令企業頭痛的第二條軍規則是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條軍規: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派遣單位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未成也應當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

樑智認為,這些都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加重。

曾直接參加該法起草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認為,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算得上令企業有痛感的第四條軍規。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五種誤讀

這些軍規導致了始自華為,並有眾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體規避行動。但參與制定這部法律的`人士説,這只是一場集體誤讀導致的集體恐慌。

樑智説,華為的“辭職門”和沃爾瑪的“無原則裁員”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這些企業對 《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存在誤讀。

“無固定期的合同並不是計劃經濟的終身制、鐵飯碗”,郭軍説,終身制是員工到一個企業工作,企業得管一輩子,即使是企業破產了,還得安排他去別的企業工作。

而無固定期合同並不是這樣。在新法中有多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儘量多訂立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有些專家在給企業做《勞動合同法》的培訓時為了滿足企業加長試用期的心態,就告訴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一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籤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樑智説,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籤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樑智説,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降低企業成本。

對經濟補償金也存在誤讀。郭軍説,《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只有兩種法律規定要求補償,這兩種情況分別是,合同到期終止,還有一種就是企業滅失。企業滅失包括企業破產、兼併。這種情況實際上也與企業無關了。

郭軍表示,跟企業直接有關的就是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企業要想不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只要續簽合同就可以。什麼時候企業與員工續簽合同了,這才算補償金。但是如果企業一直與員工續簽,直到員工達到退休的年齡,或者説達到了領取社會保險的時候,這種情況企業也不用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郭軍認為,《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減少了合法企業的成本。

樑智説,對勞務派遣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是大力推動勞務派遣制度,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對該法的誤讀。《勞動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來規制這種用工形式。

比如,現在有些大的單位都自設派遣單位,認為這樣還可以規避用工責任。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任。雙方的責任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勞務派遣單位要負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的義務,但是對於加班費、福利、勞動條件等,還要用工單位來承擔,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工資調整機制。

郭軍説,一些企業對服務期的問題上也存在着誤解。比如:有的企業的內部制度規定,勞動者必須在該企業幹滿多長時間,不幹滿就得給企業賠償。

現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提供了一萬塊錢送員工出國,並事先與員工説好只要送其出過,該員工就要在企業幹滿五年。該員工回過之後,如果違約了,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培訓費。

簽訂合同 篇6

一、怎麼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沒勞動合同舉證注意什麼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説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採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採納。

簽訂合同 篇7

甲方:

(公司名稱),甲方工商註冊號: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身份證號:

乙方:

乙方代表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借甲方“”名義簽定《》合同,為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甲方同意,乙方借用甲方名義簽定合同,簽定合同上記的為名義上的乙方,基於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認定乙方為該合同的'實際履行方和責任承擔方。

第二條、為了降低甲方法律風險,乙方在實際履行該合同時,必須誠實、盡責,並且將合同履行過程中正在和可能發生的糾紛在三日內及時告知甲方。

第三條、乙方在實際履行該合同過程中及承擔合同附隨義務期間所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四條、若乙方沒有按規定和約定承擔起自己作為該合同實際履行者和責任承擔者的法律責任義務,給甲方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訴訟費、鑑定費、律師服務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在對外承擔了乙方應負責任之後,有權向乙方進行全額追償。

第五條、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甲方指定甲方代表代乙方簽訂該合同,或甲方授予乙方權利,直接簽訂該合同,同時甲乙雙方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條、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甲方無故終止或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乙方損失,甲方需承擔所有損失。

第七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向當地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條、乙方租用期為_______年,即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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