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麗館

位置:首頁 > 休閒 > 風景名勝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婚姻的自由指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即婚姻當事人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係,禁止第三方違背男女雙方的意願,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一起來了解一下什麼叫做婚姻限制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1

婚姻的自由與限制理解有:

1、婚姻的自由指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即婚姻當事人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係。

2、婚姻的限制指禁止第三方違背男女雙方的意願,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禁止一個人結婚後,再與他人結婚、同居的行為;禁止家庭暴力,針對社會中打老婆、孩子、老人等陋習進行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2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

必備條件主要包括結婚當事人的自願和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禁止條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和禁止當事人與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由於受制於一定的社會經濟狀況、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觀念、傳統習慣,乃至氣候、地理等自然條件的影響。

一、我國結婚法定年齡是多少歲

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二、冒名頂替的婚姻是無效婚姻嗎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 第2張

婚姻有效的實質條件為:

(1)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

(2)雙方完全自願締結婚姻;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屬於法律禁止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冒名頂替結婚,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冒名頂替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枯冊會的責任。所以,儘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因此,各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新加坡、日本規定男為十八歲、女十六歲;俄羅斯規定為十八歲顫緩;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國台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茄敗模,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脱離羣眾、脱離農村實際。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3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什麼叫做婚姻限制 第3張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標籤:婚姻